張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??漆t(yī)院看了精神科,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。但日前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(xù)時,當工作人員得知他這段經歷后,要求他開具證明,證明自己是“正常人”。
離婚需要證明自己是“正常人”與證明“你媽是你媽”大有異曲同工之妙。先前爆出眾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證明,從而催動“簡政放權”的大刀闊斧式改革。那么此次的“奇葩”證明是不是簡政放權的又一“反面教材”呢?
李克強總理兩年來狠抓簡政放權、轉變政府職能,并且取得顯著成效。取消下放多項行政審批事項,真正從制度上簡化了群眾辦事程序。簡政放權堅持“放管結合”的原則,需要把握好“放”與“管”之間的度。雖然“大道至簡”,但不是“一刀切”式的“大撒把”。如果把看似不正常的證明都取消的話,那才是真的不正常。
就像離婚時要證明自己是“正常人”,雖然看似荒謬的證明為辦事人帶來一些麻煩,但是,這樣的證明卻是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環(huán),不應在“放”的范疇。因為根據我國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和相關司法解釋,有關精神病(是指精神分裂癥、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?。┎荒芙Y婚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辦理離婚,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。
或許證明人多年未犯病,并且醫(yī)院的各項體檢指標也都很正常。這再讓證明人去證明自己是“正常人”,確實感覺有點強人所難??墒悄壳埃t(yī)學上還沒有解決治愈精神病的難題,患者即使經過治療已經“臨床痊愈”,但如果不堅持用藥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復發(fā)。離婚協議簽訂時,當事人的精神狀態(tài)是否屬于正常?是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?因此,為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遇到類似情況,就應當終止辦理程序。
由此可見,證明自己是“正常人”的證明并不是無理取鬧,更不是工作人員的索賄“關卡”。這是辦事程序的重要環(huán)節(jié),是辦公人員對當事人負責的表現。
這張證明也讓我們對簡政放權有了深刻理解。并不是名字奇葩的證明就是不正常證明,也不是讓辦事者多跑幾趟的證明就是應取消的證明。所謂放管結合,就是要堅決“放”到位那些應該放的,“管”住那些應該管的。必要的程序,重要的事項,定不能因“感覺”而把它“放”錯位置。